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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誠國際研討會-專利用詞停看聽(二)-由判決來看專利用詞如何影響專利範圍的解釋

2025/10/31

主講人:潘榮恩 Ron
現任: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專利副理、信和法律專利事務所專利工程師、2004年 BSKB 美國專利實務暑期訓練班合格、傑薪科技網路通訊工程師


影響專利範圍的解釋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秉持「專業、前瞻、分享」的理念,持續為客戶提供智慧財產權最新趨勢與專業資訊。因此,我們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分享智慧財產權實務經驗,協助客戶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2025年10月31日(五)14:30-16:30假本所教育訓練室,舉辦「專利用語停看聽(二) 用判決來看專利用語如何影響專利範圍的解釋」研討會,由本所潘榮恩Ron專利副理主講。茲將本次研討會重點摘要如下:

簡介

專利說明書中的專利用詞不僅影響審查結果,更在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或無效爭議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專利文字的選擇、術語的定義以及說明書與請求項的表述方式,往往決定了專利範圍的界定與法律效果。

    本場研討會將繼續探討在撰寫與解釋專利時,用詞精確性的重要性,並透過實務案例剖析法院與智慧財產局如何詮釋專利文件中的關鍵字詞。同時將說明常見用語爭議、避免模糊用詞的方法,以及如何在技術說明與法律要求間取得平衡,協助專利從業人員在專利撰寫與管理上更加精準與專業。

重點摘要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有義務清楚地向公眾表達其專利權範圍,若專利範圍未能合理而確實地表達其發明範圍,則可能因不明確而無效。

專利範圍的解釋原則,首先需參考內部證據(intrinsic evidence),包括說明書與審查歷史,並採用最廣而合理的解釋原則以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在發明當下的技術水準來理解專利範圍。法院也會參考外部證據(extrinsic evidence),如字典或專家證詞,但其重要性次於內部證據。

  • 程度用語(term of degree)

程度用語的明確性取決於說明書與審查歷史是否提供了客觀的邊界(objective boundary),MPEP建議,即便沒有精確的量測數值,說明書應提供量測該程度的範例或教示。

  1. about

法院認為「about」沒有通用的解釋,而應基於技術事實解釋。專利範圍使用「about」是要避免專利範圍被過度限制到某個數值,解釋時除考量說明書、審查歷史與其他專利範圍之外,也要適當考慮發明人的意圖。在Ortho-McNeil v. Caraco (Fed. Cir. 2007)一案中,關於藥物混和比率,法院依據說明書的記載方式、訴訟主張的選擇和再領證案的修正方向,推敲出發明人意圖採取較窄的解釋範圍,認為about 1:5不能涵蓋被告產品的1:8.67而侵權不成立。

  1. essentially

在In re Marosi (Fed. Cir. 1983)一案中,法院認為訴願委員會要求專利申請人/上訴人指定一個數字做為其發明與現有技術間的分界線是不切實際的。本案因專利申請人/上訴人在說明書中提供了一般性指導原則和範例,足以使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夠判斷某製程是否使用「essentially free of alkali metal(基本上不含鹼金屬)」的二氧化矽源來製備「essentially free of alkali metal」的反應混合物,從而生產出「essentially free of alkali metal」的沸石化合物。由於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發明內容,區分起始原料中不可避免的雜質和必要成分,因此沒有專利範圍用語不明確的問題。

  1. similar

「similar」一詞因無法確認申請人意圖涵蓋的範圍,是明顯的不明確用語。例如在Ex parte Kristensen (Bd. Pat. App. & Inter. 1989)一案中,「高壓清洗裝置或類似設備的噴嘴(a nozzle for high-pressure cleaning units or similar apparatus)」因無法確認「similar apparatus」欲涵蓋的範圍而被認為是不明確的,而在Ex parte Pappas (Bd. Pat. App. & Inter. 1992)一案中,「如圖所示和所描述的飼料槽或類似結構的裝飾性設計(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feed bunk or similar structure as shown and described)」因無法確認「similar structure」欲涵蓋的範圍而被認為是不明確的。

  • 特定的描述方式
  1. present invention

在Absolute Software v. Stealth Signal (Fed. Cir. 2011)一案中,法院雖認為不應僅因在說明書中使用「present invention」即將專利範圍限制到特定的實施例,但若前後文或其他內部證據無法支持其他解釋時,使用「present invention」便會對專利範圍產生限制。

  1. configured to

「configured to」常用於描述元件功能,類似於手段功能用語(means-plus-function),其後所接之功能性描述是否影響專利範圍解釋,法院沒有共識。惟在Superior Industries v. Masaba (Fed. Cir. 2014)一案中,法官認為通常情況下,對系統請求項中的非功能性用語,以其功能來決定侵權或有效性的解釋是不適當的。

  1. non-transitory

就軟體專利而言,“non-transitory” computer-readable medium才是正確的寫法。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0年的「電腦可讀取媒體之專利標的適格性(Subject Matter Eligibility of Computer Readable Media)」公告中指出,為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101)的可專利性要求,電腦可讀取媒體(computer-readable medium)的請求項可明確指定為「non-transitory(非暫態)」,以避免在最廣而合理的解釋原則下涵蓋了法定不可專利的「暫態訊號」。

結語

本次研討會(專利用詞停看聽(二))運用法院案例討論會影響“解釋專利範圍”的“專利用語”,雖僅窺探一二,但其中涉及MPEP與法院對於特定專利用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