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講人:蔡大進 專利師
現任:聯誠國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經理、台灣專利師、中國專利代理師資格、台灣智慧財產管理系統(TIPS) 自評員(2022)、專業服務年資 19年
影響專利範圍的解釋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秉持「專業、前瞻、分享」的理念,持續為客戶提供智慧財產權最新趨勢與專業資訊。因此,我們不定期舉辦研討會,分享智慧財產權實務經驗,協助客戶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2025年10月17日(五)14:30-16:30假本所教育訓練室,舉辦「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與案例分享」研討會,由本所蔡大進 Jerry專利師/經理主講。茲將本次研討會內容摘要如下:
簡介
本次研討會的重點,在於面對產品設計高度相似、抄襲疑慮日益嚴重的市場環境,深入解析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法律基礎、侵權判斷標準、常見爭點與法院見解,以期掌握實務操作與風險控管的關鍵
重點摘要
- 外觀設計專利的標的與要求
-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 [2009] 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 [2016] 1號、法釋 [2020] 19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專利審查指南(2023)》等法規。
- 外觀設計的定義與要求: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它必須滿足五項要求:
- 是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的設計。
- 必須是對產品的整體或局部所作的設計。
- 必須富有美感。
- 必須是適於工業上的應用。
- 必須是新設計。
- 可申請設計專利的標的類型:實體產品(須獨立可銷售);產品部件(須在整體產品中能夠拆卸並獨立辨識);組合形狀、圖案、色彩的設計;圖形介面設計 (GUI);組合產品(各部件須有固定搭配使用);自2020年起新增的部分外觀設計 (Partial Design)。
- 不可申請設計專利的標的類型:純平面圖案、字體、標誌(無特定產品依附)不屬於產品外觀;建築物、室內裝潢、自然物屬於非工業產品;無形產品(如軟體功能、動態效果)不屬於外觀造型;技術結構、功能原理屬於發明或實用新型範圍;單純的色彩設計(未結合形狀或圖案)不具「結合」要件。
- 侵權判斷的原則與步驟
- 侵權判斷的原則:基於「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採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式進行。
- 一般消費者:了解涉案產品領域內常用設計的常識,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微小變化。
-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不會過度關注設計的某個局部、個別要素的異同,而是從整體視覺效果上進行綜合考量。
- 判斷步驟:
- 確定產品範圍:首先判斷涉案產品與專利產品在種類上是否相同或近似。
- 觀察特徵:觀察兩者的整體設計構思與主體形狀特徵。
- 比較特徵:比較設計中的主要視覺特徵(形狀、比例、線條、顏色等)。
- 形成結論:判斷整體視覺效果是否產生相同或近似。
- 設計空間的考量
在判斷是否相近似時,應考量在被控侵權行為發生時,外觀設計專利所屬產品或相近似產品所擁有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係指設計的可變化程度。設計空間越大,法院通常會認定一般消費者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微小區別。設計空間的大小受限於產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術功能、採用該類產品常見特徵的必要性、現有設計的擁擠程度及經濟因素(降低成本)等。
- 關鍵爭議點與案例分析
- 功能性設計特徵
在判斷相同或近似時,由產品功能決定的設計特徵不予考慮。功能性設計特徵是指由功能有限或唯一決定、不考慮美學因素而形成的設計特徵。例如,蓮蓬頭的手柄推鈕如屬於純功能,則不影響整體視覺效果。
- 重要設計特徵
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具有影響的特徵包括: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以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相對於其他設計特徵。
- 形狀和色彩
對於立體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相同或相近似判斷時,應以形狀為主要考量,若其形狀屬於慣常設計,則再考量圖案、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
- 比例分配
設計特徵的比例分配若有形成視覺差異,而對整體外觀產生顯著影響,則不構成侵權,如汽車車頭、車身及車尾的比例分配不同,將影響汽車整體外觀設計的差異。
- 成套和組件產品
- 成套產品:只要被控設計與其中任一件外觀設計相同或近似,即落入保護範圍。
- 組件產品
- 組裝關係唯一: 比對組合狀態的整體外觀,相同或近似則侵權。
- 無組裝關係或組裝關係不唯一:須逐一比對全部單個構件;只要少任一元件不相同或不近似,即不侵權。
- 透明材質
將不透明材料替換為透明材料,或反之,若不僅是材料特徵變換,而使整體視覺效果產生變化者,應予以考慮。如家電採透明外殼,因可見內部滾筒形狀紋理,改變整體視覺效果而不近似。
- 圖形使用者介面(GUI):
- 軟體提供者雖未製造或銷售電子設備,但透過程式語言將涉案GUI固化於軟體中,使用者操作後必然顯示該介面,等同製造含有涉案GUI手機的主要實質部分,許諾銷售或銷售該主要實質部分,且具有營利目的,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 與動態GUI設計各視圖均相同或近似者為侵權,若缺少部分狀態的視圖,而無法呈現一致的變化過程者為不侵權,若使用之部分設計或關鍵幀為其設計要點則為侵權。
結語
本次研討會介紹了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申請標的及侵權判斷原則,說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審查方式,以及設計空間的裁量概念,並透過功能性特徵、重要設計特徵、形狀和色彩、比例分配、成套和組件產品、透明材質及GUI設計等案例,解析實務中的關鍵爭點。希望協助企業及從業人員掌握大陸外觀設計專利的最新法規與實務趨勢,以強化產品的專利佈局與創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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