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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者之處理方式

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各項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者,其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法定期間:

(一)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等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請來函說明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之事由致遲誤法定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有關專利法、商標法規定之法定期間,請參考附件1、2)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其與代理人間之聯繫致申請人遲誤法定期間者,代理人可提具相關事證,本局將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二、指定期間:

(一)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而遲誤指定期間,於本局處分前,仍可補正相關行為;如申請人因疫情影響而認原指定之期間有展延之必要者,請檢具事證來函說明,本局將依具體個案情形予以從寬處理。

(二)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申請展延指定期間時,有關指定期間展延,依現行審查基準等實務規定;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仍無法於原指定期間為相關行為者,請申請人來函檢附事證說明,本局審酌認有必要時,原則上將就原指定期間屆期日再展延1個月;惟依申請人相關事證,有須展延1個月以上之指定期間者,可視具體個案情形再展延1個月以上之適當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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