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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國際分類中明列之商品,是否可申請商標註冊?何種情形可主張商標優先權?
(1)商品未明列於商品國際分類中,仍可依其性質、功能、材質等之同一或類似性歸屬類別提出申請。
(2)依商標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凡在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其申請人於首次申請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自我國於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WTO)之後,凡是WTO會員均得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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