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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現行專利法有無需要配合因應之處? |
專利法於八十三年全面修正時,雖已參酌WTO相關協定,但仍有少部分規定與之不盡相符,故專利法於八十六年再次修正,共計十五條,同年四月十五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五月七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次修正要旨如下: 一.配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刪除微生物專利保護、專利權期間延長及專有進口排他權之互惠要件。 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已將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之原因限於增進公益之非營利使用或專利權人有不公平競爭之情事,配合增訂對於半導體技術專利申請特許實施之限制。 三.參酌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四十六條規定,增訂專利權人可請求銷燬仿冒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器具或為必要之處置。 四.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對製法專利提供舉證責任逆轉規定。 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工業設計之保護期間至少十年,爰將新式樣專利權期限延長,為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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