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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我國主張專利優先權?
一.國際優先權: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提出申請專利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新式樣為六個月),向中華民國提出申請專利者,得享有優先權。
二.國內優先權: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創作,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日,以該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後申請案專利要件(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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