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申請之發明專利案件,採早期公開制度,該類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日時,為優先權日)十八個月後即予公開,公開前申請人在不變更申請案實質之前提下,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二.自發明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起十五個月後,必須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始得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1)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2)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內 (3)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前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4)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通知書之期間內
三.審定公告後,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1)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2)誤記事項之訂正 (3)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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