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申請原則:即不論發明先後,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最先申請者准予專利。 (2)發明早期公開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無不合規定程式,若無應不予公開之情事者,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應將該申請案公開。 (3)發明申請審查制: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發明專利申請案須經申請實體審查,才進行技術審查,若無人提出申請就不對該案進行實體審查。 (4)新型改採型式審查制:可加快新型專利申請案處理時間,儘早發給專利證書,達到早期授予權利之需求。 (5)公眾審查:專利申請案經審定核准後;經取得專利證書者,在專利權有效期間內,任何人皆可提起舉發。 (6)優先權制: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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