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项目
1、

我国商标目前采行有商标、团体商标、团体标章及证明标章等四种商标种类,除了文字、图形及其联合式商标外,亦准许单一颜色、立体商标及声音商标等特殊态样商标得申请注册。目前我国商标系采实质审查制度,取得注册后之专用期限依申请人之请求,可以选择登录注册专用期限3年或10年,而自注册公告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间。商标权人得于专用期限届满前 6个月内办理延展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权注册后连续 3年未使用,他人可依法申请废止该商标专用权。在我国无居所或营业所之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我国代理人,始得申请商 标注册。

2、
一般而言,国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商业体(商号、行号)有使用商标以表彰营业上商品或服务需要者,皆得以个人、法人或营业体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但团体商标、团体标章、证明标章有另外的特殊规定。
3、
如何取得商标申请日﹖为明确认定申请人所欲注册的商标为何,申请商标注册必须以提出申请书上备齐载明申请人资讯、商标图样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三个要素的当日,为商标申请日。
4、
修正前商标与服务标章的注册号数分属不同的系统,92年11月28日前已注册之服务标章,自当日起视为商标,智慧财产局对于原服务标章重号部分将特别加注「92年修正前服务标章」,并适时修正相关申请书表以便民众填写及内部系统辨识。
5、
现行商标法准许商标可跨类申请,亦即一个商标申请案可指定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
6、
目前商标审查期间约 8到 10 个月,惟为因应一案多类之申请方式,智慧财产局已于91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多类审查及分案制度等相关配套作业,平均审查期间约为 9到12个月。惟目前工商企业国际化之发展迅速,商品日新月异,且经营方式多元化,网路周边商品及服务亦随不同以往之交易方式而有所冲突及交互重迭,审查委员势必耗费更多时间,用以厘清前述商品之定位与相关商品、服务之关系上,故案件的审查时间可能会因指定商品数量或类别之多寡、复杂之程度及性质之差异而酌予延长。
7、

有关「商标注册同意书」检附原则,我国实务上采逐案检附审查原则,例如乙公司申请之B 商标,因与甲公司 A 商标近似,若甲公司(前案注册人)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在后乙公司之B商标注册,B商标则可获准注册;嗣后甲公司(前案注册人)另案再申请C商标,且与 B商标(后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仍须征得乙公司(后案注册人)之同意,C商标始得核准注册。

8、

台湾总代理商,可否以外国原厂商标申请注册?总代理商为在我国促销并宣传其拣选、批售及代理的商标商品,而得该外国原厂商标权人同意,自可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惟若仅约定为该产品之代理行销,未经该外国原厂商标权人同意,自不可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所有,而应以该外国厂商名义申请注册。

9、
现行商标法在办理分割、移转、延展、授权…等程序时,皆不必检具注册证正本,仅发给核准函,此系参照国际间之惯例,并无于注册证上加注异动事项之情形而来。现行商标注册证背面并无「异动内容」栏位可供加注,智慧财产局将于核准函稿内载明相关异动内容。智慧财产局备有商标注册簿登载商标注册及商标权变动事项,申请人若有需要时,得申请影印商标注册簿缮本或申请换发注册证。
10、

商标如有授权他人使用时,如经办理授权登记后,始办理商标权移转或分割后移转者,其授权契约对受让人仍继续存在。因此商标经授权登记后分割商标权者,被授权人仍得就原授权契约使用于商品或服务,其使用权应不受影响。

11、

有关一案多类延展之费用,于申请延展注册时,应依其所指定使用之类别多寡收费。一注册商标若原指定使用于三个类别,延展时得指定其中二个类别延展,只需缴纳二个类别的延展注册费。

12、
有关92.11.28以前免缴第一期注册费之申请案件:
(1) 92.11.28以 前之申请案件,免缴第一期注册费,就第二期注册费部分(第 4年~第10年注册费 ),智慧财产局会于注册公告当日起算届满第三年之前三个月通知商标权人或其代理人缴纳。若于注册时即欲缴纳第二期注册费,应于取得注册号数后再行缴纳,惟嗣后若商标经撤销注册者,纵注册公告未满三年,仍不退费。
(2)92.11.28以 后之申请案件,得选择登录注册专用期限3年或 10年,若选择登录注册专用期限为3 年者,第二期注册费应于注册公告当日起算届满第三年之前三个月内缴纳之,智慧财产局将另行通知,故商标权人地址若有变更者,应通知智慧财产局或委托代理人,变更商标权注册资料,以利送达并避免影响权益。该商标嗣后若因异议案而撤销,并不退费。
(3)92.11.28 以后之申请案件,若申请人选择分二期缴纳注册费,原则上不鼓励提前缴纳第二期注册费,但申请人仍可以主动要求提前缴纳,惟该商标嗣后若因异议案而撤销,并不退费。
13、
关于经延展注册之商标是否即表示有继续使用之事实?依现行商标法有关延展注册已不进行实质审查,故商标权人有继续使用之意思者,自可依法缴费后延展商标权期间。但商标若有继续停止使用已满三年之情形者,仍应就废止事件个案审查之。
14、
商标异议案件,异议人得就注册商标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异议,故异议之事由,存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务者,异议人必须明确主张以利审查。而异议之事由,若存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使用之部分商品或服务者,仅就该部分商品或服务撤销其注册,不生商标注册专用权全部撤销之效力。
15、

申请分割商标权,于商标异议或评定案件未确定前,亦可申请。废止案件依其性质应可类推适用。

16、
公司或财团法人不得申请团体商标。因团体商标旨在表章该团体成员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以有会员之社团法人为限﹔而公司为单一人格,并无由其个别成员提供商品或服务之使用问题。
17、

寺庙管理委员会得申请团体标章。凡具有法人资格之公会、协会或其他团体,为表彰其组织或会籍欲专用标章者,应申请注册为团体标章。寺庙管理委员会须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社团法人之立案证明,再向法院办理法人登记,检送法人登记证明文件,即具备申请团体标章注册之资格。

18、

证明标章和团体标章被侵害时,不适用商标法的刑事罚责规定,该等规定仅系「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可以主张,商标法已明文排除「证明标章权人和团体标章权人」适用商标法有关刑责之特别规定。

19、
被授权人尤其是专属被授权人,发现授权商标被侵害时,得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商标侵权之刑事告诉。侵害商标权之刑责系公诉罪,故商标专属被授权人应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告发或主张为被害人身分依法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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