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项目
|
|
1、
|
发明与新型之保护标的有所不同,以发明而言,发明保护范围较广,举凡方法、物品(有一定空间型态)、物质(无一定空间型态)、生物材料及其利用,皆属于发明保护范畴;然而新型则是仅及于物品,并无法保护到属于方法的范畴。
|
|
2、
|
新式样专利与新型及发明专利之间的保护的重点是有所不同,以新式样专利而言,应强调在视觉效果之美感,而藉商品之造形提升其品质感受,以达吸引消费者之视觉,因此,新式样的重点在于形状、花纹或色彩,着重于视觉美感的表达,反之,新型专利及发明专利则在于技术方面的效能提升及改进。
|
|
3、
|
发明专利之类型不包括单纯的发现,因为创作属于「发明」要素之一,然而例如「矿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现象之发现等,因欠缺创作行为,且也非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所以非属发明之类型。反之,自天然物分离所得之物质,例如化学物质,则属于经由创作行为而得之「发明」,因其过程必须经过人类付出劳动创作。故凡将所发现的自然现象,改换成可供产业上利用之技术思想之创作,则属于经由创作行为而得之「发明」,并非仅为一种发现行为。
|
|
4、
|
游戏、数学方法及运动规则或方法等属于人为之规则,并不允许申请取得专利,因其属于非利用自然法则之人为的规则或方法,必须藉助人类之推理力、记忆力、技能等而成者,不能称为利用自然法则,故不属于发明之类型。
|
|
5、
|
新式样专利标的之创作内容亦包含色彩。若申请之新式样包含色彩者,应另附该色彩应用于物品之结合状态图,并说明所有指定色彩之工业色票编号或将其色彩样本作成色卡。
|
|
6、
|
新式样专利之物品,须能被一般消费者独立交易之客体,及有固定形态且为动产。因此建筑物属于为不动产,其不得为新式样专利之物品。
|
|
7、
|
由于专利属于属地主义,因此若要将产品要外销国外,为让产品获得保护最好能在当地取得专利权。
|
|
8、
|
专利申请案审查中,或于审定不予专利之审定(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60日内提出改请申请,可以原申请案之申请日为改请案之申请日,不会影响其申请日。
|
|
9、
|
申请专利后,仍可对其补充、修正,但发明申请案之补充、修正限制请参考专利法第49条之规定;新型申请案之补充、修正请参照第100条之规定;新式样补充、修正之申请案请参照122条之规定。
|
|
10、
|
所谓专利公告是指专利案经过实体审查(或形式审查)获核准审定(或处分),亦即公告之专利表示其已取得专利权。至于专利公开则是指发明专利经公开前审查认为无不合规定程式,并且无应不予公开之情事者,于申请日(有主张优先权者,为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刊登于发明公开公报者,此公开之发明专利,并非已取得专利权,仅是就技术内容公开给大众知悉。
|
|
11、
|
发明申请案于公开前已经公告者,仍会将其予以公开于发明公开公报。另外,发明申请案于公开前已审定不予专利,此发明申请案仍然会被刊登于发明公开公报。
|
|
12、
|
原则上一发明一申请,但两个以上之发明于技术上相互关联而属于一个广义发明概念者,是可以在一申请案中同时提出申请。而若同一发明有两个以上申请案,无论是于不同日或同日申请,无论是不同人或同一人申请,或无论是否请求实体审查,仅能就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且不得授予两个以上专利权,此即为所谓的先申请原则。
|
|
13、
|
不服发明不予专利之初审审定,于收到发明不予专利之初审审定书之次日起60天内可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再审查。而若又有收到发明不予专利再审查审定书,可在收到在之次日起30天内经由专利局向经济部诉愿审议委员会提起诉愿。
|
|
14、
|
同一发明、创作只能就其最先申请者准予专利,而如果有先申请的专利尚未核准,后申请的却准下来的情形,且先后二案申请保护之范围确属相同,则纵然有误准后申请案的情形发生,后申请案也会因第三人提起举发或由专利局依职权审查而被撤销专利。
|
|
15、
|
所谓新型专利形式审查制,系指舍弃实体要件审查制,改采形式要件审查,以达到早期赋予权利之需求舍弃实体要件审查制,改采形式要件审查,以达到早期赋予权利之需求。我国系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
|
|
16、
|
由于新型因采形式审查,如不服新型形式审查之处分,并无如发明专利申请可有再审查之适用,但申请人仍可于收到处分书之次日起30天内经由专利局向经济部诉愿审议委员会提起诉愿。
|
|
17、
|
所谓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可由任何人向专利专责机关申请,以厘清该新型专利是否合于专利要件之疑义,惟该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性质,系属专利主管机关无拘束力之报告,并非行政处分。而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之产生,是因为新型专利采形式审查,但并未对是否合于专利要件进行实体审查,如此将导致新型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存在着相当的不安定性及不确定性,故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是可作为权利行使或技术利用之参考。另外,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其性质并不是行政处分,专利局依申请作出第一份技术报告后,如再无其他申请,不会主动去变更该报告之内容。
|
|
18、
|
对一新型专利提出多次技术报告申请并无次数限制,任何人认有需要均可申请。但是如有人针对同一新型再申请专利局作技术报告,专利局在制作第二份技术报告时,先前第一份技术报告已检索过之资料部分,不会再进行评估。但如因检索期间不同(例如发现其他未经检索之公开或公告之专利资料)、发现未经斟酌之公开资料或因专利说明书更正,以致评估之基础与第一次不同时,在此情况下,会就先前未检索或未斟酌之资料再进行评估;如说明书经更正确定,以更正后之申请专利范围为评估基础,于此情形下,可能会有不同之结果。除此以外,原则上不会作不同之认定。
|
|
19、
|
新型专利权之行使,若未提示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即径行主张新型专利权者,如将来专利权被撤销,专利权人依第105条之规定,可能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
|
20、
|
申请专利之新式样自文件齐备后专利局即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实体审查,而并不会如发明之早期公开及请求审查制来进行,也不会如新型之形式审查制来进行。
|
|
21、
|
由于专利是属于属地主义,专利仅在获准的国家或地区之内有效,而不及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因此并无所谓「世界专利」或「国际专利」。
|
|
22、
|
对于已取得专利权之发明、新型及新式样专利,皆得于专利权期间内依专利法第67条、第107条及第 128条规定提起举发。而所提出举发之申请应备具理由及证据,并载明举发之专利法条款。且提起举发后 1个月内可以再补充、修正理由证据。而举发案经审定举发成立撤销专利权确定后,其专利权之效力,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
23、
|
职务上发明系指受雇人于雇佣关系中之工作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而受雇人于职务上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依据专利法第7条第1项之规定,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雇用人,雇用人应支付受雇人适当之报酬。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
|
24、
|
于 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专利权只有民事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而专利权受侵害,专利权人得就下列二款择一计算其损害:(1)依民法第 216条规定。但不能提供证据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后实施同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2)依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于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依前二项规定,若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损害额之3倍。
|
|
25、
|
制造市面上存在且标示申请专利在案之物品,若标示申请专利在案之物品未取得专利权,制造此物品并不负侵权责任。但如属发明专利申请案而有专利法第40条所定情事者,专利权人得请求适当之补偿金。
|
|
|